商標使用的許可程序一般是分為兩項,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的許可合同應當要向商標局報備案,也就是要接受監(jiān)督。
商標使用許可關系的特點其實就是商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xiàn)以及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是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一個法定義務。商標法當中規(guī)定的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要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是更重要的就是許可人實施監(jiān)督的義務,即保證其商品質量。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要保證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主要是通過商品的質量來樹立它的信譽,保持商標信譽不僅是需要許可人的關心,還要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質量做出相應的保證。
三是、經(jīng)過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以及商品的產(chǎn)地。
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實踐當中產(chǎn)生的要求,目的也就是在于避免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品質差一點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可以有所鑒別并且能夠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及服務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及產(chǎn)地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樣就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一個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的時候能有所選擇的空間。當然同一商標應當要體現(xiàn)同樣信譽,上述標注被許可人及產(chǎn)地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所采取相對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