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采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與國際分類一直。一個商標申請可包括兩類以上的商品,但沒多一類需交相應的附加費。蘭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有;《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和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

芬蘭商標注冊流程:
(1)審查:
商標注冊申請應遞交到專利局,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芬蘭的代理人。審查官將對每一件申請就文件是否齊備、商標的可注冊性和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發(fā)生沖突等等進行審查。若專利局認為某一商標不能注冊,會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對上述駁回未作答復,此申請即視為放棄。
(2)申請時限:
申請過程中的時限是由專利局規(guī)定的。一般答復官方駁回的時限是16周,還可以再申請16周的延期。
(3)上訴:
對專利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裁決日起60天內(nèi)上訴至申訴委員會。對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最后裁決不服的,申請人還可在裁決日起60天內(nèi)上訴到行政最高法院。
(4)公告和異議:
通過專利局審查的商標將在官方期刊上公告。任何人想要反對此商標注冊,均可在公告日起2個月內(nèi)向專利局提出異議。延期提出異議是不允許的。對異議裁決不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均可上訴至申訴委員會,直至行政最高法院。
(5)注冊:
商標申請在通過審查后,公告期內(nèi)又無人提出異議或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裁定為不成立的情況下,該商標可獲得注冊。

      
						
      